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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200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2005年第123号公告,要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行*惜反倾销措施。
200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2005年第123号公告,要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行*惜反倾销措施。其中,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ToshibaSiliconesCo.,Ltd)限于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 2008年1月7日,迈图高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MomentivePerformanceMaterialsJapanLLC)向商务部递交申请人,催促承继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所限于的反倾销税税率。公司主张在2007年4月吸取拆分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后,将其改名为迈图高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改名后公司在生产、销售渠道、原材料供应商、管理、定价策略等方面皆并未发生变化,并递交了公司名称更改注册证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对照表、公司声明等涉及证明材料。
2008年6月20日,公司根据商务部拒绝递交了补足材料以及涉及公证和我派驻日本大使馆开具的证书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人事宜通报了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
在规定时间内,原申请人未对迈图低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申请人事宜公开发表有所不同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指出,现有证据材料指出: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名称更改合乎日本涉及法律规定,公司名称更改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销售渠道、生产设备、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客户基础以及定价策略等皆并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要求: 一、由迈图低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MomentivePerformanceMaterialsJapanLLC)承继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ToshibaSiliconesCo.,Ltd)在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限于的14%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以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ToshibaSilicones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限于“其他日本公司”所限于的22%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8年8月19日起继续执行。 前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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